
轻型钢构制作的一般规定
1、轻型钢构制作需要按照国家现行标准《钢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5的规定执行;对于门式刚架体系房屋结构的制作,可以按行业现行标准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》JG144的规定执行。
2、轻型钢构制作单位需要根据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。当需要修改时,需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和签署文件后才可以生效。
3、轻型钢构所采用的钢材,需要具有质量证明书,并需要符合设计要求。当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,需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。
4、轻型钢构所采用的连接和涂装材料,需要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,并需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5、轻型钢构制作前,需要根据设计文件、施工详图的要求和制作单位的技术条件编制加工工艺文件,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。
联系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8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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